项目编号 | BA202501262 | 项目名称 | 五月花案申请执行异议之诉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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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单位 | 资产管理处 | 经办人 | 贺淑娟 |
预算金额 | 99000.00 人民币 | 成交金额 | 99000.00 人民币 |
成交供应商 | 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 ||
联系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伟峰资讯中心26层 | 采购单位 | 吉林大学资产管理处 |
付款方式 | 分批付款,按批次验收合格后付款,具体批次详见附件。(仅适用于后勤集团、中小学服务;后勤处天鹅养护采购;车辆保险服务;物业费用评估服务;校医院检验服务;经改办、政策与法规办公室、资产处法律服务;租车服务;资产处商标注册、保护服务、校内搬迁服务;校医院保安外包服务;雇主责任保险服务;经改办资产类评估服务;出国境业务服务;投递单事前审核及单据传递类;校办备用电租赁和舞台机械设备维保服务;珠海研究院安保服务;印刷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援外培训项目) | ||
供应商联系手机 | 13074322008 | 服务时间 | 2025年09月16日 至 2026年06月20日 |
服务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验收方式 | 以成交单为准,参考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程序以甲方职能部门规定为准。 | ||
售后服务要求 | 因原告马金龙与被告吉林大学、被告吉林省五月花娱乐有限公司之间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案件(以下简称本案),委托乙方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根据《民法典》、《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以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李建华、初岳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的一审委托代理人。第二条 乙方指派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但是,乙方律师的下述代理行为必须甲方的特别授权: 1、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进行和解; 3、其他涉及甲方实体权益处分的行为。第三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审理结束(包括一审裁定、一审判决等)之日止。第四条 代理费的约定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本案一审代理费9.6万元。2.甲方应该在本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的30%即2.88万元,应该在收到一审法律文书后的20日内支付代理费的70%即6.72万元。第五条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1.账户名: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幸福街支行银行账号:81136010133001402502.甲方应该将上述代理费支付到上述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中。3.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发票。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分析法律风险,提出对策建议;2、甲方应配合乙方的代理工作,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案件相关资料;3、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和文件资料等;4、甲方有义务按约定足额、及时交纳代理费;5、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说明案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2、乙方律师须尽到与自己职责相关的全部谨慎、注意义务,履行代理律师应尽的全部职责;3、乙方律师应根据案件发展需要,及时、尽责的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搜集、整理、汇总证据材料;4、乙方律师应按时参与本案一审的开庭、询问和听证等;5、乙方律师对甲方的案件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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