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无锡物联网创新中心有限公司3.4404%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SH100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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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572.52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6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5-14 |
所在地区 | 无锡市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无锡物联网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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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872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MA1WYURK0Q | |||
经营范围 | 从事物联网技术、半导体技术、传感器技术、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集成电路设计、调试、维护;贸易咨询;会务及展览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机械设备的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民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31.5367 | |||
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25.2294 | |||
无锡物联网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7615 | |||
无锡物创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1741 | |||
中电海康无锡科技有限公司 | 3.4404 | |||
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3.4404 | |||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4404 | |||
无锡物联网创新促进中心 | 3.4404 | |||
其余3位股东 | 2.867 | |||
无锡芯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936 | |||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3761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260.04 | -7587.58 | -7587.5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3110.76 | 13090.31 | 70020.45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430.4 | -9931.37 | -9931.3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0311.52 | 28211.81 | 62099.71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电海康无锡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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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4MA1UXAY77J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4404%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4404%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9498G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10-27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无锡科技转让无锡物联网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决定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5572.52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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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后,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具体金额详见公告中保证金金额设定)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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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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