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喀什中航阳光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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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0.0001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5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5-13 |
所在地区 | 喀什地区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喀什中航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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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6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3100328899304B | |||
经营范围 | 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文化艺术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销售:建材,装饰装潢材料;工程机械租赁;背光源、LED灯具研发、制造、加工与销售;工程安装;技术咨询、推广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深圳中欧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 80 | |||
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2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0 | 1.2 | -1.2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1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0 | 1.2 | -1.2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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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31005847691973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35732K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4-05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拟进场转让所持喀什中航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国际规划〔2024〕66号)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0.0001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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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0.1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若本方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款行为时,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额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 (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本项目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同意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推动标的企业公司名称去除中航字号。 (5)本方知悉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金额为11,960元,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标的企业提供11,960元借款用于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债务。 6、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他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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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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