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北排清洁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3BJ100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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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市辖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2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04-25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1907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35% |
专业服务机构 | 项目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编号 | G62023BJ10000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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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北京北排清洁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市辖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1907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35%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接受增资条件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交易各方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且经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并签署。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 | ||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用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市场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推动融资方在存量供热(制冷)系统清洁替代和增量供热(制冷)市场开发工作,巩固企业核心竞争力。 |
基本情况 | 名称 | 北京北排清洁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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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市辖区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股东个数 | 1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机械设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维修机械设备;专业承包;物业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企业股东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北京北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22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559.96 | 1560.72 | 1999.24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449.96 | 434.04 | 425.95 | ||
2021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081.87 | 2186.95 | 1894.92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698.51 | 500.27 | 446.71 | ||
2020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484.56 | 2746.29 | 1738.27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303.93 | 450.35 | 402.86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2024-02-29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249.13 | 1900.9 | 2348.23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21.91 | 106.37 | 106.37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决议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增资须以货币进行出资,增资价格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2、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3、本项目公告期满且确定投资方后,融资方有权对投资方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做出调整,且最终增资结果(包括投资方的选定、增资价格及投资方投资比例等)须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审议确定,增资结果以签署的增资协议为准。 4、其他信息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意向投资方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交所的相关文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投资方应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供热服务及市政热力工程设计(以营业执照为准)。 3. 意向投资方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需提供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如有合并口径以合并口径为准)。 4.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投资体投资。 5.意向投资方自身不得为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 6.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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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交纳时间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遴选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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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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